在
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任何一方皆有权对其所投资的公司股份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隔方式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该部分
产权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且双方以其中一人的名义设立了
个人独资企业,那么人
民法院将依照如下条件判决:
(1)如果一方主张拥有
经营权并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则企业主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2)若双方都有经营意愿,则由双方各自竞标,最后胜出的一方给予失败者相应的
赔偿;
(3)若是双方对于是否需要继续经营企业存在异议,可按照相关法令
法规的规定予以解决。
其次,当涉及到以一方名字在
有限责任制公司中的
出资额进行共享时,若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则会依据以下情况进行判定:
(1)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将该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他们的配偶,此时,只要超过半数的公司股东同意,其余股东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股东的配偶就具备加入公司成为股东的资格;
(2)若夫妻双方未能就股份转让达成协议,导致多数股东不同意,但在同等报价的前提下愿意购买部分
股权,这时过半数的股东须以相同的价钱购入这些股份。
若投票结果显示多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股份,同时也拒绝出同等价码来收购这些股份,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已接受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就有权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