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转包问题以及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转包,意味着
承包单位在承接某项工程之后,不能够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条款,而是擅自将原本应该自行承担的全部工程或者通过拆分的方式将整个工程分解成多个部分,然后分别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对此,国家明确倡导建筑行业实行总承包制,严禁承包商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式的发包。
即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有权将建筑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项内容一次性地发包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的其中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单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然而,发包方必须避免将本应该由一家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建筑工程分解为多个部分,然后发包给多家承包单位。
对于涉及到上述
违法行为的,首先应由负责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承担付款清偿责任,然后再依照合法程序进行追索追究。《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
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
工资支付负
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