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下,未能持之以恒地完成法定责任的原因并不仅限于无业与未享收人的身份。即便
当事人处于无职无产的境况,其依然有责任继续承担
抚养费用。(1)若一方人士因无经济收入或行踪不定等因素,导致抚养费还款的行为无法进行,此时,可用对方法定财产来折换扣抵
子女抚养费。倘若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减少支付的情况出现,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应当被允许;具体来说,此类情况通常包含: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作能力,导致经济状况极为贫困,无力按照原始标准给付抚养费用,然而,
抚养子女的一方却具备几乎全部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实力,在此情况之下,他们有权提出降低抚养费的请求。(2)若一方拒绝履行人
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判,另一方则可立即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
强制执行相关内容。此外,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亦应配合执行。如一方拒绝遵守的是
离婚协议中所约定需支付的抚养费,那么另一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而是应该首先发起
民事诉讼,提供原协议作为佐证谢据,以求法院强制要求对方兑现其所应担负的抚养责任。《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