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民事领域中的完善的合同分类体系中,承揽
类别的合同并非
单务合同的代表,原因在于此类合同时承揽者需首先履行完成一定工作之义务,然后再将其工作成果予以交付。
在此类合同执行过程中,承揽方务必依据定作方的具体需求来开展工作,然而定作方的根本期待则并非工作实施的过程本身,而在于工作成果的圆满达成。
这便是该类别合同与单纯提供劳务服务之合同的显著区别所在。《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