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
所谓“交通运输”,是指以包括铁路、公路、水路以及航空在内的各种交通方式进行的运输活动,这些运输方式与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若是不幸发生事故,便会直接危及众多无辜人员的生命安全,甚至给国有或
私人财产带来惨重损失,因此,从根本上来讲,此类行为实质上属于
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行为。
2.本罪的客观要件体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由此引发
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或是致使公众和私人财产遭遇严重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实施主体通常为普通自然人,即只要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岁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实施者。
4.本罪的主观心志部分主要为过失心态,具体表现在包含过失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情况。
此种过失特指
行为人对于自身的
违章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所持有的心理状态。
换言之,行为人也许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违规举动可能带来的严重影响,例如酒后驾驶、强行超车、
超速行驶等等,但是却忽视或者轻视了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未能及时预见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却因为自信能够避免,以至于最终还是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出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