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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符合哪些条件

1.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
所谓“交通运输”,是指以包括铁路、公路、水路以及航空在内的各种交通方式进行的运输活动,这些运输方式与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若是不幸发生事故,便会直接危及众多无辜人员的生命安全,甚至给国有或私人财产带来惨重损失,因此,从根本上来讲,此类行为实质上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2.本罪的客观要件体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此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或是致使公众和私人财产遭遇严重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实施主体通常为普通自然人,即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岁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实施者。
4.本罪的主观心志部分主要为过失心态,具体表现在包含过失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情况。
此种过失特指行为人对于自身的违章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所持有的心理状态。
换言之,行为人也许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违规举动可能带来的严重影响,例如酒后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等,但是却忽视或者轻视了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未能及时预见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却因为自信能够避免,以至于最终还是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出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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