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能够确认所借贷资金并未投入到夫妻双方共有的生活之中,那么这笔
债务便不能被视为
共同债务。
而对于
夫妻共同债务来说,其本质特征在于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负担。
这种负债往往源于夫妻二人在家庭中的共同需求,以及对
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创造收益以及合理处置等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