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乃是指公安
司法机关运用
传票通告
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至规定地点接收询问的
诉讼规程。
在审判实务中,我们应准确地分辨出
拘传与传唤这两种诉讼规程的差异所在。
其中,传唤的定义正是由公安司法机关通过传票方式告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既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问讯的程序活动。
而传唤与拘传最明显区分在于是否具备强制性质,即:
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
执行措施,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允许使用戒具;
但传唤则并不属于强制行为,仅仅要求被传唤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抵达指定场所答询盘查,本身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再者,拘传只适用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士;
而传唤则不仅可对应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人群,同时也可以波及到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如
自诉人、
受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
至于传唤的
有效期限,通常为12小时,若案情特别严重或者复杂,
传唤时间也不应超过24小时。
另外,为了维护人权权益,不可利用反复传唤的手段,以此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同时在两次传唤间隙内,应有至少12小时的空缺期,并务必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休息时间以及确保他们的饮食需求得到满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