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义,其核心关注点有四个:
首先,这属于一种侵犯国家宝贵的
信用卡管理制度的
违法活动;
其次,该
犯罪的实施方式主要体现在妨碍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上;
再次,尽管这个罪行拥有广泛的
犯罪主体——即所有一般的公民和团队都可以成为犯罪者,但遗憾的是,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公司或机构却无法被视为这种
刑事责任的候选人;
最后,在心理层面上,外部施加的恶意以及谋求私利的企图是犯罪者经常表现出的特征。《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