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行贿罪与
受贿罪都未被确立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我们便不能将介绍贿赂罪也确立为既定事实。
尽管介绍贿赂罪作为一项独特的
犯罪行为,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行贿罪以及受贿罪的附属品,然而行为主体的主要职责在于,他们需要在行贿者和受贿者或者中间人之间进行信息的沟通与协调,从而起到桥梁的重要作用。
举例来说,若
行贿行为或受贿行为尚未达致
犯罪的严重程度,那么介绍贿赂行为自然也就无法达到犯罪的标准。
《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
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