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股票收益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证券资产,因此可以用于设定
质押。
在进行股票质押的过程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必须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具体而言,当股票的相关权力凭证(如股票证书等)已经被领取给质权人后,质权即告成立。
若未有相关权力凭证,那么质权将在办理出质手续并完成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特殊情况之下,如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严格遵循这些特殊规定予以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