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明确的是,年满10周岁的儿童的确具有修改个人姓名的合法权益。
每一位公民应当享有
姓名权,他们均可行使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决定、使用以及变更自身的姓名。
然而,需要思考的是,10岁的儿童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群体,他们的姓名权在实际操作中,仅能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经其同意、追认后方可实施。
换句话说,这意味着他们的
监护人,也就是父母双方,必须共同商议并作出决定,而不能由其中任何一方单独决定进行姓名更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