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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否会区分主从犯?

1. 在任何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过程中指挥或引导整个团伙开展犯罪活动的人,或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者,称之为主犯
若有三名及以上人员,为了共同实施某项犯罪活动而构建了相对稳定且具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犯罪团伙,则这一团伙被称为犯罪集团。
在此方面,对指挥并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人物,我们将根据该集团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总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刑罚严惩。
而针对第三款所定义范围之外的其他主犯,他们理应接受其参与过的或者所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以惩罚。
2. 在同一犯罪团体中扮演次要角色甚至只起到辅助作用的成员,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从犯
对于此类从犯,我们应该遵循相关法律原则,基于其从属地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对应的刑事责任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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