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将
个人债务转变为
共同债务的几种常见情境:
首先是婚前单方面的转化。
在恋爱阶段,男女双方可能会分别背负不同的
债务。
然而,当这些债务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得到对方的认同与接纳,在婚后,他们两人又主动联合起来进行还款,并且
结婚的时间已经相当漫长,双方均没有表达任何异议的话,那么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婚前单方面的债务便可以视作为
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了。
其次,如果确认在婚前个人所承担的债务是为了构建起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或者是为了购买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商品而消耗的,再加上婚后的物资和房产也被二位
当事人共享,因此,这个时候所承担的那部分单方面债务,也应该被看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此外,对于
两地分居或者一方长期出差在外,另一方则独自为了维持家庭生计而背负的债务案例来说,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比如,某个丈夫在外务工尚未归家,而妻子在家中为了孩子的教育所需而单独花费借款的情况,此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情,配偶一方所承担的这笔单方面债务,依然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操作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