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与
垄断行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两者所涉及的行为主体不同,垄断的实施者通常具备较强的市场经济实力和地位;
然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则未必拥有同样的优势。
其次,从产生的影响来看,垄断会在相关行业内导致缺乏竞争甚至竞争程度相当低的局面,从而对
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整体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相比之下,不正当竞争所带来的后果更为直接,即
行为人为获取巨额利润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往往会采取各类不当手段。
最后,在实施手段方面,垄断可能会以看似公平、自愿的商业交易方式表现出来;
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却倾向于利用欺骗、贿赂、恶意诋毁等非法途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从而实现攫取个人私利的目的。《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
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