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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依据伤残等级制度划分为十个等级,其中第十级的评定标准包括以下三类情况:1)其中一项符合中型毁容程度;
2)面部出现疤痕、植皮手术、异物致使色素沉淀或脱落超过2平方厘米;
3)人体全身疤痕面积占体表面积比例不大于10%。《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最新修订: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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