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主体进行变更,然而,这需要得到合同另外一方的明确同意。
然鉴于该类合同已经过公开招
投标流程加以确定,即选择合同乙方都是由此环节所决定,若在执行合同期间内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未经历过上述公开招投标流程,难免会被视为故意规避此类程序。
此外,如此做法恐怕与最初设立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宗旨有所背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