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持有与运用价值折合人民币三千元以内的假币事件,尚未达到《
刑法》中所规定的持有、运用假币罪的定罪门槛,因此亦不存在需据此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
然而,若
行为人明知所涉货币为假币却依然坚持持有或使用,并且其总计非法持有数额或者使用数额已经累计达到人民币四千元整以至上不足五万元之时,这便构成了法定意义上的“
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相对严重情形——即持有假币数量较高且
数额较大,需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制裁。
总而言之,当行为人所持有的假币总面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时,表明其已迈入了“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重度范畴——即持有假币数额较为巨大者需要依法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
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