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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

在下述情境下,可实施监视居住行为:
已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之人;
正处于怀孕期内或需要哺乳自己子女的妇女;
为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抚养者;
因案情特殊或者为了办理具体案件,采用监视居住手段更为合适者;
羁押期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终结,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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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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