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公共道路上行使的
机动车辆,若其未能妥善放置相关的保险标志,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扣留措施,要求涉事方提供适当的标志以供识别,并且根据情节轻重发出
警告,罚款金额介于二十元至二百元不等。
若涉事方能够主动配合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措施来补发相应手续,应立即返还被扣留的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