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合同关系之中,若未正式就利息作出明确约定的话,那么当
出借人提出要求支付
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利息时,人
民法院将无法予以支持。
而针对非个人身份之间(如
法人与法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等)所存在的借款
合同关系而言,如果借贷双方对于
借款利息的具体数额均未作出明确说明的话,那么出借方在此情况下主张收取利息,人民法院将以考虑到
民间借贷合同的详细内容以及从当地或者
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个层面入手,来决定是否支持其支付利息的请求。
尽管在无书面规定利息的情况下,
借款人有愿意主动支付的意向,或者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之上愿意付费利息或违约
罚金,且并未损害到国家、集体以及第三者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暂不会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680条
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