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
诉讼中止,泛指由办案机关在
立案之后至案件审查阶段期间,由于某些特殊状况的发生而对当前进行中的
诉讼程序予以临时性的终止,直至中止原因所导致的障碍得以解决后,方能再次启动诉讼程序。
而狭义上的诉讼中止则特指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特定的决定性情况时,依法裁定暂时停止诉讼活动的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