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之购售转让行为在征得
债权人同意基础上成为可能。
所谓“
债务转让”即是指将自身所承担的债务在征得债权人事先同意之下,得以转让给第三方承担。
在转让完成之后,原本负有偿还债务责任的人从此无需再履行相关还款义务,而该笔已被转让的债务则转由新
受让人负责偿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债务转让并非无限制的,而是需满足以下四大条件方可实施:
首先,被转让的债务务必是合法有效的,债务的有效性乃
债务承担的必备前提;
其次,被转让之债务应当具备可传导性,这使得其能够实现债务标的之权益;
再次,第三方必须与债权人或
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最后,债务的转让必须获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和批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