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进行土地交易或其他非法途径转移
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没收其不法所得收入。
倘若该行为违背了土地利用的总规划,违规地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有关部门需要责令
当事人立即拆除在非法
土地转让过程中所建立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同时恢复土地的原有面貌。
进一步说,如果这些建筑物和设施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仍然必须予以拆除。
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法科
处罚款作为补充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