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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遇自然灾害死亡是工伤吗

若员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失去生命,应被视为工伤范畴。
在此种情况下,符合以下任何条件者,均应被确认为合法工伤: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范围内,因职务因素遭受因工作引发的伤害;
其次是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区域内,从事与其岗位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性质的工作时遭受的伤害;
此外,在工作场所的规定时间里,因履行职务职责而遭受到暴力或意外的伤害也应算作工伤范畴之内;
再者,如果特定员工患有职业病,那么这同样可以构成工伤;
另外,当员工在因公出差的过程中,受到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或因事故造成下落不明的情况亦将被视同工伤;
最后,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害人经证明并非主责方,经由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致的损伤,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以上内容均依据特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进行明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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