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失去生命,应被视为
工伤范畴。
在此种情况下,符合以下任何条件者,均应被确认为合法工伤: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范围内,因职务因素遭受因工作引发的伤害;
其次是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区域内,从事与其岗位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性质的工作时遭受的伤害;
此外,在工作场所的规定时间里,因履行职务职责而遭受到
暴力或意外的伤害也应算作工伤范畴之内;
再者,如果特定员工患有
职业病,那么这同样可以构成工伤;
另外,当员工在因公出差的过程中,受到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或因事故造成下落不明的情况亦将被视
同工伤;
最后,如果在
上下班途中,
受害人经证明并非主责方,经由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致的损伤,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以上内容均依据特定法律及行政
法规规定进行明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