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乃是指
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违反相关的国家法律
法规,将本应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按照单位的名义进行集体私分,且私分的金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的严重
违法犯罪行为。
此种
犯罪所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如下:首先,该类犯罪主要侵害的客体乃应为维护国家公共职责公正性的廉洁性,以及为此提供保障的国家财产所有权;
其次,从其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来看,
行为人明知故犯,违反了国家关于罚没财物的管理与处理制度,以单位的名义把应当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出去;
再者,这类犯罪的主体通常都是集体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机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心态方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