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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怎么认定的

私分罚没财物罪乃是指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违反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将本应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按照单位的名义进行集体私分,且私分的金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此种犯罪所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如下:首先,该类犯罪主要侵害的客体乃应为维护国家公共职责公正性的廉洁性,以及为此提供保障的国家财产所有权;
其次,从其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来看,行为人明知故犯,违反了国家关于罚没财物的管理与处理制度,以单位的名义把应当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出去;
再者,这类犯罪的主体通常都是集体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机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心态方能构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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