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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取保放人

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释放执行回执提交至检察机关。
如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自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相关请求复议的书面材料,经由县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交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复议。
在此期间,必须确保被拘留人员立即得到释放。
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的复议申请书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书。
若经过重新审议,检察机关依然拒绝批准逮捕该犯罪嫌疑人,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再次在收到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上报请求复核的请求书,同样需要县级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方可提出,同时附带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至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复核。
上级检察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的复核决定书。
经过复核程序,若需对原有决定进行更改,应当告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来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重新开具同意逮捕的决定文件。
必要情况下,上级检察机关亦有权直接做出同意逮捕决定,并向下属检察院递交,由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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