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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会构成特别累犯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凡具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人将可能成为特别累犯
首先,在两次判罚中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均须是性质尤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其次,即使在其此前所受的刑事惩罚已经宣告结束或是得到了国家之赦免之后,若再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活动,抑或是涉足毒品相关犯罪的行为者,也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特别累犯;
最后,在对前一次犯罪行为所处以的刑罚以及对现任犯罪行为应处以的刑罚的类型及程度上,均不存在任何限制性规定。《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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