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
离婚之后,其前配偶拒绝承担
子女抚养费用,同时双方已经签署了关于子女
抚养问题的相关
离婚协议书的话,那么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若未能依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
抚养费用的义务,那么,原本已达成共识的抚养协议目前经由法院进行了认定,或是在提起
诉讼离婚并最终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的情况下,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来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类案件是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
离婚手续,那么需要先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待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若对方仍然拒绝支付,则可以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