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妇女煽惑或协助男性做出强制性侵犯的行径,均可能构成相应
罪名的参与者。
究其原因在于,若妇女煽动他人进行
违法律
法规的行为,那么根据其在
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应当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妇女若能成功地怂恿并唆使未满18岁的人实施
犯罪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然而,被唆使者一旦未能如唆使者所愿地实施该项罪行,那么对唆使者施以惩罚时,可适当减轻或豁免
刑责。
所以说,妇女如果能够成功地煽动、唆使男性实施强奸,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视为
强奸案件的
共犯来进行定罪,同时遵循强奸罪的
量刑准则,以及参考妇女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来作出量刑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