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立案专题 >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设国家机关行使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设国家机关行使

刑事立案监督权限一项重要职责,由检察院在法律框架下专属行使。
依据相关律法,检察院须严格依法对刑事诉讼各环节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监督,其中不乏对立案环节的严格把控。
若是检察院发现公安部门在案件受理阶段,未能遵循法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或是存在未能正确履行立案的情况,而立案的理由又无法站稳脚跟,那么检察院有权向公诉机关发出通知,强制其必须立案继续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新修订:2024-06-0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