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在
刑事拘留七个月左右即能判定
刑罚结果。
但需注意,在这一期间内可能出现各类情形影响审判进程,导致
拘留至
判刑的期限并非固定,而是受到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调查进展状况以及案件自身情节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2、若公安机关认定需要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存在特殊情况则可延长一至四日再次上交审查批准申请。
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时间亦可延长至三十日。
3、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请求书之后的七日内,对其提出的
批准逮捕或是不予
批捕的请求予以决定回复。
倘若检察院拒绝批捕,公安机关须依据此类通知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有关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本人。
若仍需继续展开侦查,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