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
犯罪主体应为一般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组织;
其次,主观上应当具备明显的过错,即只能由故意心态引发此罪行;
第三,所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国家对于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的严格禁止进出口的相关法律制度;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海关
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珍贵野生动物,跨越国界或边境的
违法行为。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
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