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我国对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严格禁止进出口的法律制度。本罪所指向的
犯罪对象主要指的是那些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珍稀动物及其制品。而所谓的珍稀动物,特指那些受到我国重要保护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它们具有相当高的研究价值和价值。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的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海关
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或者邮寄被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跨越国(边界)采取行动。这种行为的执行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
走私武器和弹药的
犯罪行为,详细情况请参阅相关内容。
3.主体要件。任何符合年纪已达到16周岁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注册并负有法律责任的组织机构都有可能涉及本罪,从而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仅能由故意构成,过失并不足以使本罪得以成立。
行为人如果不清楚所携带、运输之物属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抑或是了解到其性质,但是并不明白其为国家禁止进出口之物,那么即便存在着走私的客观行为,也无法构成本罪。关于其行为目的,既可以是为了以非法手段谋取收益,也可以是出于其他原因,但无论何种动机,均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