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安机关涉及到的
传唤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
治安传唤以及
刑事传唤两种类型。
首先要提到的是,若被传唤者属治安传唤的范畴,且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未能遵循相关规定按时出庭参与讯问,同时又未能提供任何恰当合理的理由或解释,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实施
强制传唤。
其次,倘若
当事人所面临的是刑事传唤的情形,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对于那些经由传唤后仍以无理理由拒不到案的
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采取
拘传措施加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