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地,
监护乃是指对于不具备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的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均予以实施人身、财产及其余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承担这种监督与保护职责的人为
监护人;
而需要受到监督以及保护的对象则被称为
被监护人。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无论从监护人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都并未将监护人做出区分,即无论是哪一方均为监护人,并不存在所谓的“首位监护人”或者“次位监护人”这样的概念。《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