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
收养子女是非法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有资格
抚养和
监护子女的人士需同时满足多个严格法定条件。
特别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妇希望共同
领养孩子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夫妻间协商同意,并将其书面决定报备到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进行养育收养登记程序。
在此之后,从收养登记之日开始,该养父子(女)关系正式生效确立。
除此之外,任何以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为交换条件的收养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尤其当所收养的孩子是通过非法手段
递交的时候,送孩子的人和要收养他(她)的人都有可能涉及
刑事方面的指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