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案件涉及到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须通过公安部门向检察机构申请
逮捕令。
其次,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部门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细致的审查与评估,最终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该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逮捕行动。
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批准逮捕和决议逮捕,所有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行动都必须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