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出版活动中包含针对特定族群的带有污蔑性及名誉损害内容的问题,我们称之为“出版具备歧视性和恶意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
犯罪活动。
该类
犯罪行为的定罪依据主要是在出版物中公然发表带有明显歧视和侮辱性质的言论和内容,这种情况下,情节及其恶性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并已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关于此种严重恶意犯罪行为的法律惩罚标准,我们可以概括如下:
如若构成这一
犯罪,
责任人将会接受
刑事制裁,严重者将可能面临最高期限为三年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刑罚。
此外,构成这一犯罪所需满足以下几项必备条件:
首先,该犯了罪行的行为必须为在发表作品中有意识地发布出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成员内容的行为;
其次,这些言论或内容必须是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群体的并且带有明显恶意和攻击性的;
再者,此次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应该是整个出版环节中的
直接责任人,即那些对出版物负有策划、编辑、校稿以及最后审批等各个阶段的直接负责人。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这一
违法犯罪行为是
行为人主动策动而生的,即是他们主观上故意进行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