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主张,在任何情况下,若
当事人确有必要改变其名字,应具备以下要素:
首先,当事人需明确表明更名意愿;
其次,需要提供充足且合理的修正原因为证;
再者,应当承诺,由更
改名字所引发的所有民事与法律责任,皆由自身承担;
确保终身仅能进行该项操作一遍;
年满十六岁之后,需提交经过审核的书面声明,连同相关
证据材料至公安部门报请批准。
同时,也需要看到,若
犯罪行为人或自由权利近期被官员法院的判决剥夺,或是正在接受
刑事审判的人员,修正名字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