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给公民带来健康伤害所涉及的
赔偿事宜,包括的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及其他为患者康复及治疗所必需的各项合理开支,同时,还要对因为伤者
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进行补偿。
假如事故中不幸导
致伤者残疾,那么还应对辅助器具费用及
残疾赔偿金依法作出赔偿。
具体而言,如下:
1.医疗费用:
根据由
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等以及与此相关的病史记录、疾病证明书等相关性的
证据资料综合鉴定后,方能确定最终的
赔偿金额。
若
赔偿义务人对于医疗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持有异议,则应承担
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
2.误工费:
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世间以及收入状况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额。
误工世间应该根据受害人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证明来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无法正常工作,那么误工期可以计算到定残当日之前的前一日。
假设立租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误工费用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核算。
倘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将按照其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作为基准核算;
若受害人难以提供证明确实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就可以参照
起诉地法院所居住地区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
工资水平来核算。
3.护理费用:
根据负责照料的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照料人数、护理时限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如果护理人员拥有收入,那就参考误工费的惯例进行核算;
反之,若护理人员并无收入或者请不起护理工,则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档护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来核实数据。
4.交通费用:
根据为了治疗或转院而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来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行政机关一般
公务人员的出外勤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6.营养费用:
应当根据受害人的
伤残程度并参照医事机构的意见来判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侵害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
伤残等级,参照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的年限计算。
但若是超过六十周岁的人,每增长一岁相应缩短一年计算时间;
年龄达到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五年的时长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应按照符合普通适用性器具的合理价格规范来计算。
如遇伤情有特殊需求的情况,可以遵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专业建议,确定相适应的更合理的价格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