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体土地下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是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的:
被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乘以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如果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拥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都应该根据房屋的结构、等级进行细致入微的分类并分别计算,然后将结果进行汇总。
(2)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区域补偿价,则是通过宅基地的综合补偿单价与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相乘得到的数值。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未能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性建设房屋,其补偿方式是按重置成新的价值以及剩余使用的期限来操作的,宅基地
土地所有权地区补偿价是不会给予单独考虑的。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区域补偿单价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基于广州市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广州市
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以及房地产市场变动状况,进行相对应的调整和变更,得到合理的数值后,需经过广州市政府的批准并定期对外发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