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核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在收到发卡银行两次正式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依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犯罪行为。
同时,该条款还列举了四种应当被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情况: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