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
犯罪案件中,以
暴力手段实施
抢劫、
绑架等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屡见不鲜。
然而,针对此类情形的法律处置方式却不尽相同。
那么,强奸行为导致被害者重伤乃至死亡,是否也属于所谓的“结果加
重犯”范畴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当强奸行为直接造成了受害者的重伤或死亡这一后果时,才可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并且,这个重伤及死亡的结果与强奸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重伤和死亡的受害者仅限于被强奸的女性本人,而非任何试图阻止
犯罪行为的第三方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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