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作为
行为人,唆使或协助男性实施强奸之行径,则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谋者或辅助者。
在此类情形下,教导他人实施
犯罪之行为者,应根据其在
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来
量刑。
同时,对于教导未成年(未满18周岁)之人犯罪的案例,需加重
刑罚。
倘若被唆导者并未施行所劝导之罪行,那么针对此类
教唆犯,
司法机关可适当予以宽大处理,给予减轻甚至免责。
因此,妇女若唆使或协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的话,应当以强奸罪进行审判,且
判刑标准将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影响而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