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因责任田被征用而派发的补偿款项并不能确定地归类于夫妻间的共通财产范畴之内。具体而言,此种由责任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为补偿被
征地区域的农民之后重新创业所需的生产经济支持产生的,因此具备专属性以及对应性特点;在此基础之上,应该将其与退役军人获批的回乡生产经济支持资金视作被征地区域一方个体户的
私人财产。然而,如果丈夫与妻子均有权使用被征用的土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征地补偿费同样应当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