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何为“
婚前财产”——这是一种针对婚姻关系未正式开始之际,夫妻一方自主获得的私有财产,通常被认定为
个人财产,仅在夫妻感情裂痕严重导致
离婚的情况下,这些财产才可能面临归并与分割的问题。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此前所订立的关于婚前财产的协议中,对于个人财产归属做出了特殊的规定,那么这个规定对双方将产生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只
要约定明确指出某项婚前财产应为夫妻双方共有或部分共有,那么在感情出现破碎、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便可依照这份协议的约定对相关婚前资产进行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