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
试用期并非可以任意辞去工作岗位。
关于这一点,其背后的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试用期内的
劳动者若欲结束
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如此方可实现
劳动合同的解除。
其次,如遇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离职日期也可根据协商结果确定。
第三,试用期中的劳动者如果被证实无法满足招工条件,或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进一步地,对
试用期辞职者而言,其流程主要包括几个步骤:
首先,需提前三天
递交离职申请;
接着,在获得批准之后,与同僚完成工作以及工具物品的移交;
此后,赴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结清薪酬;
最后由用人单位开具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同时在十五日内完成劳动者档案以及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然而,若存在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适当的劳动保障或是
劳动条件等特定情形时,劳动者是有权接触劳动合同的。
总的来看,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要预先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还需在得到离职批复后,同同仁完成工作、工具物品的移交,然后等待公司发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再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协助处理档案及
社保关系的转移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