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在签署
离婚协议之后的一年之内对
财产分割产生异议并欲向法院提起
申诉要求修改或废除这份协议之时,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人
民法院有义务对此进行受理。
然而,在经过全面详细的审查之后,如果法庭没有发现该协议的缔结过程中存在任何诸如
欺诈、威胁等等的不正当行为,那么他们将依法驳回
当事人提出的更改或废除协议的请求。
1、在此种情况下,即在离婚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心生疑惑并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修改或废除的,法院必须予以受理。
2、至于能否赢得
诉讼,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民事合同变更或废止的合理理由。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