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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提起诉讼要什么证据

在轻微伤害案件中,提起诉讼所需的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报警记录可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
其次,验收单、医疗费用收据等文件也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明;
再次,包括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的陈述等,亦属于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范畴。
此外,还需要其他能够明确伤势情况与加害方身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词、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相关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最新修订: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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