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作为导致
医疗事故的关键诱因,经常引发患者遭受不必要的
人身伤害,乃至导致生命的丧失。
此类状况发生时,往往需要
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受害者因医疗过失造成死亡,其伤亡将被判定不为
工伤事故范畴,而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通常由用人单位代表
劳动者进行
工伤鉴定的申请工作,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却未能履行这一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自行提出申请,若个人未及时申报
工伤,且用人单位亦未为之办理,最终造成
工伤申报时限过期的话,劳动者有权利行使请求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